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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182号令有何新规定?

山西省政府182号令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一项重要政府规章,其全称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的出台旨在规范全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和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政府182号令有何新规定?-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其制定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山西省在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备案审查机制不健全、文件清理不及时等,影响了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适应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对168号令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182号令,进一步强化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与核心条款

182号令共分为七章、四十六条,内容涵盖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制定程序、备案审查、清理评估等关键环节,核心要点包括: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

规章第二条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这一界定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等区分开来,确保管理范围精准。

(二)规范制定程序,强化公众参与

在制定程序上,182号令确立了“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的规范流程,并重点强化了合法性审查和公众参与机制,第十条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

山西省政府182号令有何新规定?-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三)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确保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是规范文件管理的关键环节,182号令明确,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构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超越权限或者内容不适当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规章还建立了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备案审查实效。

(四)建立动态清理机制,维护文件时效性

为解决“文件过期”问题,182号令确立了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十九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推动文件及时更新。

实施意义与影响

182号令的实施,对山西省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是通过规范制定程序,提升了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源头上减少“红头文件”乱象;二是通过强化备案审查,有效防止了“文件打架”“越权发文”等问题,维护了法制统一;三是通过动态清理机制,确保了文件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规章的实施还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提升,促进了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配套措施与实施保障

为确保182号令落地见效,山西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多项配套措施:一是加强宣传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业务研讨等形式,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规章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二是完善技术支撑,依托“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实现文件的在线起草、审核、备案和清理,提升管理效率;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追责,形成“制定—执行—监督—清理”的闭环管理机制。

山西省政府182号令有何新规定?-图3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规范性文件与政府规章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解答:规范性文件与政府规章均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存在明显区别:一是制定主体不同,政府规章仅由省、市、县政府制定,而规范性文件可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二是效力等级不同,政府规章属于法源性文件,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三是制定程序不同,政府规章需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严格程序,并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灵活,但需遵守182号令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要求;四是名称规范不同,政府规章通常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规范性文件则可根据内容灵活命名,但不得使用“条例”“规定”等规章专属名称。

问题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解答:根据182号令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在线政务平台等方式,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内容应当包括文件名称、发文机关、文号、涉嫌违法的具体条款以及事实理由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建议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受理机关将依据182号令规定启动纠正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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