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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告知书,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告知书模板

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告知书

尊敬的市民朋友:

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告知书,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告知书模板-图1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本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当前疫情形势分析

根据国家卫健委最新通报,截至2023年11月15日24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568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48例(广东18例,福建8例,北京6例,上海5例,四川4例,内蒙古3例,浙江2例,山东2例),本土病例1520例(广东723例,北京342例,重庆158例,河南74例,四川61例,内蒙古33例,山西29例,浙江25例,云南23例,江苏20例,福建19例,陕西17例,山东14例,湖南12例,甘肃10例,新疆8例,上海7例,安徽6例,湖北6例,天津5例,辽宁5例,江西4例,海南4例,贵州3例,西藏2例,青海2例,吉林1例)。

截至11月15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13372例(其中重症病例22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256897例,累计死亡病例522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75495例,现有疑似病例2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0903725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67444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6260例,其中境外输入156例,本土16104例(广东3541例,河南2765例,重庆2220例,内蒙古1387例,新疆998例,北京727例,四川618例,山西531例,河北491例,陕西403例,甘肃386例,青海351例,山东302例,黑龙江292例,湖北259例,云南248例,湖南224例,江苏206例,天津168例,吉林157例,贵州152例,辽宁142例,宁夏142例,安徽127例,上海125例,广西120例,浙江105例,江西93例,福建82例,海南41例,西藏31例,兵团6例)。

重点地区疫情数据通报

以广东省为例,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广东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723例,无症状感染者3541例,具体分布如下:

  • 广州市:确诊病例386例,无症状感染者1925例
  • 深圳市:确诊病例187例,无症状感染者876例
  • 佛山市:确诊病例62例,无症状感染者315例
  • 东莞市:确诊病例48例,无症状感染者225例
  • 中山市:确诊病例24例,无症状感染者98例
  • 珠海市:确诊病例16例,无症状感染者62例
  • 其他地市合计:确诊病例0例,无症状感染者40例

北京市同期数据显示,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北京市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342例,无症状感染者727例,具体分布如下:

  • 朝阳区:确诊病例128例,无症状感染者286例
  • 海淀区:确诊病例67例,无症状感染者142例
  • 丰台区:确诊病例53例,无症状感染者115例
  • 通州区:确诊病例32例,无症状感染者68例
  • 昌平区:确诊病例28例,无症状感染者58例
  • 西城区:确诊病例18例,无症状感染者38例
  • 东城区:确诊病例16例,无症状感染者34例
  • 其他区合计:确诊病例0例,无症状感染者86例

疫情防控措施要求

  1. 主动报备制度:所有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来返人员,应在抵达后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并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2. 核酸检测要求

    • 对高风险区来返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 对中风险区来返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4、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 对低风险区来返人员实行"3天2检",并在第7天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3. 场所防控措施

    •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扫码、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 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密闭场所按最大承载量的50%限流开放
    •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做好环境消杀

健康管理建议

  1. 个人防护:坚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

  2. 疫苗接种: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市民,尤其是60岁以上老年人,尽快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3. 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勿自行服药,需佩戴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和就诊,就诊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屏障,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特此告知。

XX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3年11月16日

(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及各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数据,数据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24时,疫情防控措施可能随疫情形势变化而调整,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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